各有关单位、参保人员:
按照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女职工奖励假生育津贴计发有关问题的复函》(浙人社函〔2018〕24号)的答复,根据我县实际,对未享受30天奖励假津贴的人员进行补发,现通知如下:
一、 补发对象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生育子女未享受30天奖励假津贴人员。
二、申报材料
《新昌县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生育子女员工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报途径
由参保人员生育子女时所在单位携带申报材料到县社保大厅医保综合窗口申报。
(联系电话:86240021 86230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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